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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規定之原有工廠不得申請變更機器設備增加動力


內政部66.5.10台內營字第七三五四一三號函
不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規定之原有工廠申請變更機器設備增加動力乙案,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合,應予不准,惟如其土地確實較適宜作工廠使用,應依法變更都市計畫為工業區後再准其所請,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