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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請撤銷草嶺風景特定區計畫案,陳情人對本部所為「不得任意撤銷」之解釋仍有爭議案

內政部80.7.29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七一號函
都市計畫係考量當地都市發展實際情況及需要,依都市計畫法所定之要件及程序,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布實施,其內容涉及都市之健全發展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現行都市計畫法並無有關都市計畫撤銷之規定。是以,本案草嶺風景特定區計畫自不得辦理撤銷;惟如該計畫已無法肆應實際發展需要,應請貴府促請該計畫擬定機關儘速依法辦理該地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