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詢貴市金山區萬西段1438-1地號土地得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等規定申請農舍使用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6.3國署建管字第1130053224號函
一、復貴局113年5月23日新北工建字第1131000374號函(副本)。
二、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得包含農舍l節,按「……農舍……准許興建之依據為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非屬該條例第3條定義之農業用地,應無該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之適用。……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已有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是以,上開第2款『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應為僅供作農業使用,尚不包括兼具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本署(前營建署)109年11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82074號函業釋示在案,檢送該函如附件,請參考。
※註:109.11.23營署建管字第1090082074號函詳本章第三節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