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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命由共同起造人會申請使用執照,如共同起造人中拒不會同申請時,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以確定判決書為證明申請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時,得將受判決應會同申請之共同起造人姓名逕為填入「起造人」欄,並附具判決書、註記事由,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65.08.25.台內營字第695644號

說明:復65.07.07.建四字第9404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