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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旅社」使用之建築物,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發現建蔽率不合規定,予以吊銷原發建築物使用執照並命令停止使用,而不遵辦仍繼續使用,應如何處理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9.07.台內營字第698226號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65.07.30.經(六五)商20766號函轉貴廳65.07.02.建三字第102105號函辦理。

二、本案建築物因建蔽率不合規定,經吊銷使用執照後而仍擅自使用,應依建築法第86條第2款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令補辦手續,其有同法第58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勒令停止使用,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倘經勒令停止使用而仍擅自使用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予制止,經制止不從者,依建築法第94條之規定處理。

三、至於該商號不依商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遷址變更登記,並繼續營業乙節,應另依有關商業法規予以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