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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獎勵民間投資之興建方式

內政部88.11.18台內營字第八八一○六三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五點規定,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並非強制性規定,係賦予實際執行上之行政裁量權;且同方案第三點亦已明定,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不得影響原規劃公共設施之機能,其在直轄市應經直轄市政府核定。準此,上開方案與貴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並無法令適用競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