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之一層住戶於靠中庭屋後設置窗型冷氣機,是否構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外牆變更構造、使用目的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9.13.88營署建字第27490號
說明:
一、復貴局88年8月18日88高市工務建字第20806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明文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其內容並無窗型冷氣機該項,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又明文,本條例所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中不生效力,其第10款為其他不牴觸法令之特別約定。是該大樓規約中若有明文限制,則應依該規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