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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87年7月2日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釋法令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05.08.16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1323號函

一、復貴府105年8月2日新北工建字第1051428635號函。

二、按本部100年3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10965號函釋略以:「本部87年7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所稱『涉及變更用途者,應符合申請變更時有關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係指擬變更之用途,應符合申請變更時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容許使用項目而言。」用途如擬變更為他種用途,自應以符合申請變更時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容許使用項目,始有依原建造執照申請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規定檢討之要件,故變更用途自非以侷限於不同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變更為限。另外,上開函釋所稱容許使用項目僅就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而言,並不包括來函所稱「執行施行細則之土地使用審查事宜而訂定之審查要點等之但書條件各項規定」。

三、至於變更用途是否應依土地使用相關規定辦理審查,即本案是否應依現行「新北市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申請審查,因涉及都市計畫法令規定,應由貴府土地使用主管機關釐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