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係指販賣百貨之商場而言,不得以集中攤位方式經營魚肉、果菜等情之規定
內政部71.1.14台內營字第五九七七六號函
有關商場可否以集中攤位方式經營魚肉、果菜等,亦經本部69.8.19台內營字第三六八一五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略以:「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商場」係指販賣百貨之商場而言,其與一般販賣魚、肉、蔬菜、水果或雜貨之零售市場自不相同...為利於環境衛生之維護,本案准照貴府意見,不准於商場設攤販賣魚、肉、蔬菜、水果或雜貨。」
內政部71.1.14台內營字第五九七七六號函
有關商場可否以集中攤位方式經營魚肉、果菜等,亦經本部69.8.19台內營字第三六八一五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略以:「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商場」係指販賣百貨之商場而言,其與一般販賣魚、肉、蔬菜、水果或雜貨之零售市場自不相同...為利於環境衛生之維護,本案准照貴府意見,不准於商場設攤販賣魚、肉、蔬菜、水果或雜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