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宅等候承購戶○○○君國宅承購資格認定疑義案
內政部88.9.17.台內營字第8807987號函
一、有關國宅等候戶於等候配售期間因出國除籍後再行復籍,其等候承購資格之認定疑義,前經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二八四○號函示:「國民住宅等候承購人於等候承購期間因公出國超過六個月,由戶政單位依戶籍法令規定將其戶籍除籍,致不符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設籍之規定,其有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仍在當地設有戶籍者,得於出國屆滿重新設籍後,依原等候順位繼續等候承購。」在案。今配合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及貴府函請釋示﹃因公出國﹄之認定標準,特重新釋示如下:「國民住宅等候承購人於等候承購期間因所任職之機關(構)、公司業務 需要被派遣出國超過戶籍法相關規定期間,由戶政單位依戶籍法令規定將其戶籍除籍,致不符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設籍之規定,其有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仍在當地設有戶籍者,得於出國屆滿重新設籍後,依原等候順位繼續等候承購。」
二、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二八四○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