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公布後有關國宅登記案件,如因縣市政府限於人力無法代為辦理時,可否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代書人辦理,其所須登記費用由住宅承購人負擔
內政部67.7.3台內營字第八○六三四一號函
一、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所應辦理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物總登記由出售機關儘量集中辦理,若限於人力無法集中辦理時,可協調地政機關採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之。
二、國民住宅出售機關應於國民住宅建造完成配售前,商同地政機關辦理地目變更及分割。
一、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所應辦理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物總登記由出售機關儘量集中辦理,若限於人力無法集中辦理時,可協調地政機關採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之。
二、國民住宅出售機關應於國民住宅建造完成配售前,商同地政機關辦理地目變更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