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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3款疑義案

內政部97.6.24台內營字第0970804759號函

一、按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申請人擬修繕之住宅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未能提出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應由申請人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認定之。」

二、關於申請人擬修繕住宅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未能提出上開建物之登記資料,而提出合法房屋證明,仍無法證明建物所有權歸屬者,得以財稅機關所提供之申請人、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不動產持有狀況或以其他足資證明建物所有權之文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