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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宅社區內各項公共設施可否由政府動用公務預算加以維護及改善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9.7.28.營署宅字第二三六七○號函

一、國宅社區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請參照本部七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四二六三九四號函示辦理。

二、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其經費來源依據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可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