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濟部認許外國公司得否為變更使用執照申請人,及負責人與簽章印章認定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5.07.22.台內營字第1050809982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5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50809982號函(如附件)及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5年5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7448800號函辦理。
二、按「經認許外國公司申請建築許可時,應以該公司名義提出申請,……經認許外國公司申請建築許可之法人負責人印章,得以外國公司認許表上所蓋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代之。」本部前揭105年7月22日函已有明示。是經濟部認許外國公司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應以該外國公司名義提出申請,並得以該外國公司認許表上所蓋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作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法人負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