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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興建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工程,是否需申請雜項執照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7.25.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35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營造有限公司91年7月3日91世字第070301號函辦理。

二、按山坡地開發建築,應先從事整地,設置水土保持設施及必要之公共工程等,其需挖填土石方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先申請雜項執照,為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18條第1向前段所明定。至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屬環保行為。另建築法第7條所稱「挖填土石方工程」應屬建築有關之工程範圍,其與興建建築物之目的無關者,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是本案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之污水處理、水土保持設施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若與興建建築物之目的無關,應無涉首揭山坡地開發建築應先申領雜項執照之規定,而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