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本部87.08.11.台(87)內營字第8772502號(附件一)函是否仍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11.30.台內營字第8811079號
說明:
一、復貴府88.11.09.(88)彰府工管字第209923號函。
二、查本部前揭函係涉使用坡側之建築物外牆同時作為擋土設施及擋土牆之審查程序,按函中說明二研商結論(一)「……當無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4條及第265條之規定。」業明文無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是該函雖未收錄於本部營建署編之88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仍應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