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72.02.10台內營字128903號函統一規定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補充圖例,圖例第一百十八條於特定建築物其主要出入口向基地內之私設通路開設者,私設通路寬度規定修正如附圖,請查照。
內政部函 82.05.21.台內營字第8272346號
說明:依據台北市工務局82.01.07北市工建字第60071號函暨本部82年4月28日會議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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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供特定建築物使用之主要出入口「除集會堂、電影院……等建築物並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外,其他建築物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已有明文,並無疑義。至基地臨接道路寬度及長度已合於前條文及前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者,為考量基地內設有私設通路其寬度依前開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規定,最大寬度僅需六公尺,若其私設通路長度小於或等於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兩倍且未逾三十公尺者,在不影響特定建築物避難安全及公共交通原則下,其主要出入口得向基地內之六公尺以上私設通路開設,但私設通路長度大於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兩倍或逾三十公尺時,該私設通路寬度仍應大於或等於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圖一百十八說明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