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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關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建築規定

內政部72.3.11台內營字第一三五八○二號函
貴府研商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關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建築疑義乙案之會商結論,准予備查;惟請示內容五之會商結論應修正為「可,但仍應受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附註:台灣省政府72.1.5七二府建四字第一四○八三五號函為研商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關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建築乙案會商結論:

一、合法建築物之認定應以何種證明文件作為審查依據。
合法建築物之認定依其建築物之建築時間不同以下六種證明文件認定之: (一)房屋謄本或建築登記證明。(二)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捐證明。(四)繳納自來水或電費收據。(五)完工證明書。(六)使用執照。

二、申請人是否應檢附「確無現有農舍」證明書。
免附。

三、原有農舍如係土造、竹木造等簡陋平房之拆除重建,應否依法申請拆除執照如申請拆除執照應以何種證明文件認定房屋所有權人,又如未申請拆除執照是否依建築法之規定處罰。除符合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者得免申請拆除執照外,餘應依照建築法第廿八條規定依法請領拆除執照。
至於其房屋所有證明文件應依下列三種認定之:(一)房屋保存登記。(二)繳納房捐證明。(三)當事人出具之切結書。

四、建築基地土地所有人可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子女、親戚或他人申請建築使用。
可以,但基地上應附有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

五、如在一宗建地內(基地尚未分割或無法分割)居住人有二戶或二戶以上時,可否申請二戶以上之農舍或小型商店。
可,但仍應受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八條規定限制。

六、建築物之高度除不得超過一○‧五公尺外是否應受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之限制。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七、應否留設防火間隔。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八、如不面臨既成巷路建築物,僅以他人所有之田埂(或農路)通達既成巷路之建地可否免指定建築線。
依照建設廳七十一年十月四日七一建四字第一八六八八六號函規定不必指定建築線。

九、如申請建築三層,高度一○‧五公尺RC造之農舍或小型商店是否應由依法開業之建築師設計、監造並附結構計算書。
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八條規定申請者不視為農舍,應依照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十、如申請建築二層農舍或小型商店,可否依「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免由依法開業之建築師設計。
同右。

十一、建築物之底層申請用途如為小型商店或飲食店其用途欄內是否填寫為店住宅。
應依照其容許使用項目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