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縣政府函為工程受益費開徵後已逾十五年,是否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不再催繳案

內政部89.10.13台內營字第八九一一五四三號函

一、關於貴府所詢工程受益費徵收期限問題乙案,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請依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台內營字第八二○四○六二號函、八十一年元月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二八號函、七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九一八一六號函、暨行政院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六十九內一二三八四號函釋事項辦理。(如附件影本)

二、前開徵收期限於行政程序法(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其徵收期限問題,本部業會商法務部函陳行政院通案釋疑中,俟行政院核示後,本部另案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