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執行相關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11.6營署宅字第1061122922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0月20日府授都企字第10638010500號函。

二、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公益出租人認定之有效期間為申請日往前推算至租約生效日,超過一年者,以一年為限;申請日往後推算至租約到期日,超過一年者,以一年為限,二者合計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認定者,其有效期間以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日為計算基準,分別往前、往後推算以一年為限。」

三、有關貴府函詢「旨揭作業要點並未提及須於租約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是否仍應限制申請人申請仍須於『租約期間內』提出,以落實公益出租人有效期間最長2年之機制設計,一方面得重新檢視房客資格是否符合,另一方面亦可降低住宅所有權人須經常提出申請困擾?」1節,本署未將租約期間內須提出申請之規定納入,係考量公益出租人係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其出租期間仍符合公益出租人要件,且有效期間已明定如上開規定往前、往後分別各推1年。若申請人於租約屆滿後(例如9月底)才提出申請(例如10月),其有效期間將僅能往前追溯最長1年,申請人仍須依上開規定再提出申請。

四、另有關貴府函詢「部分案件租約終止日略長於申請日往後1年,則申請人於有效期間屆期後僅可認定短期有效期後需再以新約重提申請,恐造成擾民及增加行政成本,是否考量便民而就公益出租人往後之有效期間終止日與租約期間終止日差距在『1個月內』者,仍核給公益出租人資格至租約終止日」1節,考量上開有效期間規定係為提供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公益出租人稅賦減免期間之參考,仍請貴府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計算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