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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消防局「延平分隊及舊莊分隊」新建工程完工後,原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事務所已註銷開業登記,伋願配合辦理後續事宜適法性相關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07.04.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01123號

說明:

一、依貴府都市發展局96年6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0963308970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師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是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方得為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另建築物如已取得使用執照,建築法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監造人應辦理事項之處理程予似為已終結,如契約仍有後續工作事項,其履約資格宜由契約雙方合意認定;是本案還請查明案情,並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