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為「室外貨物昇降機」施工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4.27.營署建管字第0930026569號
說明:
一、復貴院93年4月12日院信刑子字第0930004553號函。
二、按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昇降設備為設置於建築物內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其昇降設備之安裝,應由專業廠商之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專業廠商從事昇降設備之安裝前,應備妥相關資料圖說送請昇降設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且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惟「室外貨物昇降機」非屬上開規定所稱建築物昇降設備,故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至「室外貨物昇降機」是否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應由上開規則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