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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申請案,申請人承租之「○○學舍─○○○○會館」,其住宿契約書租賃地址僅載明○○○○會館○樓○室,是否得受一戶僅一人申請之限制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1.9營署宅字第1022900112號函

一、為了營造有利生育、養育子女環境,鼓勵青年成家,提升我國生育率,本署自98年度起推動「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減輕居住負擔為主要政策目標,並協助青年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爰於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0點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四)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

二、另考量政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及補貼資源不重複之公平性,若申請人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則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故於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9點規定:「承租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者、政府所有之九二一震災新社區承租戶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三、本案「○○學舍─○○○○會館」係○○大學○○街暨○○街校區學生宿舍興建營運計畫(BOT)之附屬住宿設施,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額投資興建、營運,○○會館房屋租金係依市場機制定價,若○○大學未提供任何租金補貼,則非屬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本署近年政策推動趨勢,因住宅法施行,亦鼓勵民間機構興建出租住宅,且本案單一門牌內有多室之情況,若其個別皆為獨立之住宅,且符合本方案協助青年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營造養育子女之環境之政策意旨,則請 貴府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