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及學校用地經都市計畫書規定該區應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惟其範圍尚未依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其土地可否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內政部89.7.7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九三八號函
查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示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准此,本案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及學校用地,在尚未辦理市地重劃前,如屬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始有上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