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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都市土地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住宅區,其基地內有產業道路貫穿,以致基地區分為三塊或數塊,能否視為一宗申請案件乙案

內政部85.6.5台內營字第八五○三二一三號函

一、復貴廳八十五年四月廿四日八五建四字第六一五三一一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係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另山坡地開發建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應達十公頃以上,係以一定範圍地區整體規劃開發為考量,是其要非直接申請建築許可,應不以一宗土地為限,即其開發範圍如符「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且經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後,自得據以開發建築。本案山坡地為產業道路所分隔,得否視為一申請開發案件,應依前開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