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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澎湖縣政府九十年度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申貸戶因農牧用地變更作業申請展延送建造執照及開工文件案

內政部營建署91.3.28營署企字第○九一○○一六五○二號函
本案依貴府函示申貸戶陳麗惠所使用之基地現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正申請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作業中,核與「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略以:「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須備有建築用地...」暨「臺灣省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略以:「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須備有可供建築住宅之基地...」規定不符,請逕依據上開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