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興建之農舍,因政府辦理農地重劃導致原農舍坐落之農地分割為兩筆,該農舍於重劃後補辦農舍使用執照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7.07.營署建管字第01000034211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6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1000132777號函轉貴府100年5月20日府農務字第1000124705號函辦理。
二、查本署90年7月24日九十營署綜字第044194號函示略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一宗(筆)地號,意即數筆相毗鄰地號土地於申請興建農舍前應先合併為一宗(筆)地號。未毗鄰地號土地不得合併申請。」,已有明示。本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興建之農舍,申請增建補辦使用執照,仍請依前開法令規定認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