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轉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鉗工技術士是否符合負責機械遊樂設施經常性之保養、修護人員資格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9.02.營署建管字第09222913918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102年5月8日府工使字第1020004862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102年5月23日勞中二字第1020007205號書函辦理。
二、查建築法第77條之3第2項略以:「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應依左列規定管理使用其機械遊樂設施:…五、應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復查本部94年1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40081203號函略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建築法第77條之3第2項第5款規定,負責機械遊樂設施經常性之保養、修護:(一)機械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考試及格者。(二)依電匠考驗規則規定,經甲種或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者。(三)室內配線、電器修復、工業配線、變壓器裝修、旋轉電機裝修、旋轉電機繞線、靜止電機繞線、升降機裝修、機械停車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機電整合、汽車修護、重機械修護、內燃機修護等之各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已有明文。
三、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上開號函示,鉗工技術士職類業整併為「185機械加工」,「機械加工」不屬於本部94年1月19日前揭號函示得負責機械遊樂設施經常性之保養、修護之技術士職類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