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註一)用地」可否視為永久性空地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2.03.27.台內營字第8201507號
說明:
一、復貴廳82.02.02.(82)建四字第5698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復依本部81.12.28.台(81)內營字第8106713號函規定,本案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無該條款之適用;至該「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如係依平面方式開闢完成確不能供建築者,依本部74.02.15.台內營字第290054號函規定,得依同編第一條第卅六款視為永久性空地。
三、檢附本部81.12.28.台(81)內營字第8106713號函影本、74.02.15.(74)台內營字第290054號函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