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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自建國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居住滿兩年其起算標準

內政部82.9.6台內營字第八二八三六七○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八條所謂居住滿兩年,其起算標準以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算;至於爾後第二次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居住滿兩年起算標準,應以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建物登記)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