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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尚未報備成立」之二個以上公寓大廈可否逕予合併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之疑義,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10.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6537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9月19日府建使字第0960183078號函。

二、按「有關己報備成立之二個管理委員會,如其為二個比鄰之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合併為一個管理委員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至第37條(修法後為第25條至第40條)規定成立合併之管理組織及執行管理維護事務。」為本部88年12月7日台88內營字第8878187號函所明釋。故各公寓大廈相互比鄰合併成立一個管理組織時,雖未個別報備成立管理組織,仍須經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同意合併後,再召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一個管理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