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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察院古蹟建築物部分分間牆及牆面裝修,未使用耐燃防火建材,是否可適用建築法第99條規定辦理乙案,附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2.18.台內民字第0910002320號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91年1月17日(91) 秘台秘管字第0910900031號函。

二、首揭古蹟建物部分分間牆及牆面裝修未使用防火建材,經公共安全檢查應予改善乙節,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建築法第83條規定,提送設計書圖到部審查,俾憑辦理防火改善事宜。古蹟建物修復,固可適用建築法第99條之規定,惟適用之範圍應視古蹟個案情形,妥予審查。是以,本部將於本案設計書圖審議時,依古蹟保存相關法令暨理念原則,並兼顧公共安全之需求審查防火改善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