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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變更用途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停車空間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06.11.營署建管字第0960029502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6年5月30日第960053001號函。

二、按「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左表規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所明定。來函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檢討已訂定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故申請變更用途應依都市計畫法令規定檢討停車空間,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附表規定,自不適用本部80年10月24日台80內營字第80028181號函及本部78年2月13日台內營字第66236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