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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上級主管機關」疑義

內政部78.6.15台內營字第七○九三九○號函
按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投資興建停車場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由有關單位勘查審定,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所稱「上級主管機關」依首揭規定,在縣(市)部分係指省政府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