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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否限制專有部分之營業時間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5.05.03.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069304號

說明:

一、復責辦公室95年4月6日碧立院字第0950000014號函。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專有部分之營業時間,依上開規定,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自由使用,並排除他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