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使用項目樓層限制乙案
內政部91.4.11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二八六○號函
查旨揭條文及同條文第二項規定,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證券業及期貨業,與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分支機構,於符合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並設有獨立之出入口之條件下,得申請於住宅區建築物地面上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一層設置。上開條文並未就上開行業再加以細分,是以經歸類為證券業、期貨業及金融分支機構者,即應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至貴府來函說明二後段所提有關修正放寬上開行業樓層限制乙節,本部營建署已納入該署刻正委託研究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檢討修正」案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