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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接興建國宅轉售時,其承購人按原承購人之國宅貸款餘額承借疑義

內政部79.11.2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一二二號函

一、政府興建國宅原承購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行出售國宅及其基地時,應提前清償國宅貸款本息;其承購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九條規定,按原承購人之國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借國宅貸款時,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債權人仍有本條例第十七條之適用。

二、經第三人另外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之國宅及其基地轉售時,不宜規定原承購人應先清償並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