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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詢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新婚購屋核定戶,申請變更電腦系統2年內購置住宅地址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8.9.14營署宅字第0980060931號函
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規定略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查本案申請人○○○君係以前開規定之住宅持有狀況提出申請,爰應以該住宅為辦理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之抵押擔保品,即不得變更電腦系統之2年內購置住宅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