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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執照存根聯是否可作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乙案,本部同意貴廳意見,仍請依該存根聯申請補發使用執照以認定為合法房屋,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12.02.台內營字第8773414號

說明:復貴廳87.11.17.(87)建四字第03190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