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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市楠梓建仁醫院之防空避難室超出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之面積,可否變更作其他用途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2.26.台內營字第908264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9.12.21.(89)高市工務建字第034914號函辦理。

二、本案建築物之防空避難室面積超出其當時建造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之附建標準,亦超出現行同條文附建標準規定面積達五倍以上,為兼顧空襲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保障私人權益,並減少平時荒廢空置,減免民怨考量,有關其超出當時建造及現行附建標準規定之多餘之防空避難設備,經檢討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得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