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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營業場所,禁止設於住宅區

內政部71.5.28台內營字第八三八三三號函
為維護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寧靜、安全及衛生,在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中,已規定住宅區禁止經營液化瓦斯之分裝、儲存及販賣;台灣省政府亦依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十款旨意規定住宅區內不得販賣液化瓦斯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