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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人將購得之自用住宅以「贈與」或「買賣」方式移轉登記予配偶

內政部營建署85.6.18營署宅字第一一九六八號函
依本部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八○一九八號函釋:依「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承貸人如中途將所購住宅移轉於第三人,應主動告知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及承貸行庫,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