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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經核准為「超級市場」使用,其二樓部分場地,可否依「台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列「飲食類」附帶經營餐飲業

內政部75.5.4台內營字第四九二九○九號函
查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擬作多目標使用者,自應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本案市場二樓部分場地擬提供經營餐飲業,如此等餐飲業係屬貴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四條所稱之飲食交易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列「飲食」類之範疇,仍為市場經營內容之一種,自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