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耕地分管契約書可否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乙案,復 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11.19.台內營字第645416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7.10.05.建四字第42669號函。
二、本案耕地分管契約書,係屬管業之約定,於未依民法第824條及第758條規定完成分割登記前,不生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尚非本部65.08.31.台內營字第696214號函釋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內政部函 77.11.19.台內營字第645416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7.10.05.建四字第42669號函。
二、本案耕地分管契約書,係屬管業之約定,於未依民法第824條及第758條規定完成分割登記前,不生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尚非本部65.08.31.台內營字第696214號函釋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