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章建築之未登記工廠,是否得憑具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比照合法建築物適用建築法第77條之1案,復如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108.12.25營署建管字第1081257638號函
說明:
一、復貴辦公室108年11月26日經中一字第10830089930號書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之1規定,其意旨在提供原有合法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之改善規定,非作提供合法建築物證明用,是違章建築無上開建築法第77條之1規定之適用 。
三、次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第3項規定,「…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同條第5項規定:「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本案經納管之未登記工廠申辦特定工廠登記所需之應備文件,涉工廠管理輔導法有關申辦特定工廠登記規定,係屬貴管權責,惟仍請注意該類工廠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之使用與安全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