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位於山坡地之學校因新購土地擴增累積達十公頃後是否需送請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同意乙節,本部意見
內政部86.5.20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八三二號函
一、復貴部捌拾陸年肆月廿壹日台(86)台技(二)字第八六○三九七二三號函。
二、查山坡地開發依本部八十六年三月廿六日修正發布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教育文化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核准者,得不受十公頃限制;另查同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教育文化事業開發建築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法申請開發許可。是符合前開規定者,自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另查依本部八十五年五月廿三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設立學校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故學校擴增需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面積累積達十公頃者,應依前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