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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關提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投球訓練機GOGOBALL」合格檢驗證明相關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9.09.01.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75567號

說明:

一、復貴署99年8月19日中檢輝果99偵15851字第114470號函。

二、按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本法第七條所稱機械遊樂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下列設施:一、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二、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指旋轉馬車、咖啡杯、飛行塔、離心輪及其他以單一或多圓心迴轉運動之設施。三、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指纜車、觀覽車及其他以鋼索(鍊)懸吊運動之設施。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管理必要之機械遊樂設施。」,「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設置機械遊樂設施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雜項執照:…」,本案「投球訓練機GOGOBALL」非屬上開法條規定之機械遊樂設施,無檢驗證明相關資料可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