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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坡地已領得建造執照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案件,應否依本部86年8月28日台(86)內營字第8681578號函(附件)會議紀錄結論辦理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函 86.12.04.台內營字第868918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立法院王副院長金平函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年10月28日86○○字第102801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首揭號函係為確保山坡地建築物公共安全,就有關山坡地建築技術部分,建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行政指導措施,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但書,有關非都市土地容積率調整規定,係屬地方政府職權,可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負責辦理。另非都市土地山坡地已領得建造執照,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案件,其有安全顧慮者,有關建築技術部分應依本部前揭號函規定辦理修正補強;至變更設計時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應否調降乙節,於不增加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用途不變更者,依本部84年4月21日台(84)內營字第8402867號函,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