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都市計畫法通盤檢討作業之疑義
內政部70.11.19台內營字第五二四一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明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耍之變更。」在案,同法第二十八條並規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準此,本案都市計畫檢討後之修正變更,仍應依照上開各條條文規定,由原擬定計畫機關(省政府)辦理,俾資適法。至於都市計畫變更前通盤檢討作業之授權,自可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廿條之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