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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應屬何種性質之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6.06.04.台內營字第740196號

說明:

一、復66.05.28.建四字第76340號函。

二、查公有建築物建築法第6條定有明文。為國民住宅若以縣、市政府名義領取建築執照者,自屬公有建築物,惟出售後產權屬承購人所有,即失其原為公有建築物之性質。至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法第5條及本部66.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訂有明確之範圍可資認定,與該建築物之是否為公有建築物無涉。